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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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282號判決判處徒刑確定,於民國95年6月2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7年1月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7年1月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045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張傳栗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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