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5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94年5月1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10月15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79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記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件為憑,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張傳栗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