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嗣經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甲○○逃匿,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乙○○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按其具保時所留地址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偵訊,有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二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受刑人甲○○刑罰函文一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暨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書各一紙,及送達證書回證四紙可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