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李文君
李文贔 郭金桂 李子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妙秋 律師被告 江祥傳
梁順杰 王世宗 洪建 𩃀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