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27號上訴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源泰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上訴人 黃招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庭期前陳報訴外人統芳股份有限公司除訴外人 林坤福 外,有無其他靠行司機?如有,關於靠行費及發票如何繳納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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