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玉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2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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