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 代理人 彭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勝大彈簧股│第一商業銀│100年8月31日│98,068元│D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林富雄 │行│││││├──┼─────┼─────┼──────┼────┼─────┼───┤│002│錕泰企業有│國泰世華商│100年8月31日│13,544元│JN0000000││││限公司王│業銀行三重│││││││賜福│分行│││││├──┼─────┼─────┼──────┼────┼─────┼───┤│003│嘉山企業有│上海商業銀│100年9月20日│16,759元│ERA0000000││││限公司張│行二重分行│││││││福進││││││├──┼─────┼─────┼──────┼────┼─────┼───┤│004│順盈機械股│台北富邦商│100年9月12日│62,597元│CT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樹林│││││││ 邱新發 │分行│││││├──┼─────┼─────┼──────┼────┼─────┼───┤│005│甫承企業有│彰化商業銀│100年9月10日│12,266元│GN0000000││││限公司王│行南三重分│││││││永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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