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秉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九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請以民國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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