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7年8月17日、87年11月24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先後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2302、16414號及87年度偵字第20078、2456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因施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8月27日停止處分出監;所涉刑案部分,經本院以88年度中簡字第7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所涉刑案部分,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8號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33號、最高法院以89年度臺上字第3405號判決駁回確定(該2案件另與偽造貨幣及詐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4年8月後送監執行);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8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公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非字第17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豐簡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送監執行,並與前述4年8月部分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4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95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95年度訴字第19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以96年度豐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經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15日確定,並與前述假釋案件撤銷後之殘刑接續執行,於97年3月1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月30日某時,在臺中市○○○路上某屠宰場門口,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於同年月31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路與崇德路口,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1月31日晚間10時30分許,其因駕駛汽車違反交通規則,為警在臺中縣霧峰鄉內之「中投公路」上,對其實施臨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查獲。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尿液檢驗報告1紙。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
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已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甫於97年3月17日執行完
畢,仍無法戒絕毒癮,竟又分別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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