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52號聲請人 楊家豪 (即 楊瑞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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