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18號聲請人智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0年12月13日│44,000元│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