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非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非救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林寶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沛珍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既於民國102年6月6日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已無救助之必要,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