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170號
原 告 張曜泰
被 告 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