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74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程秀萍
       周其勝
被   告  張瑞展
被   告  張旺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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