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度宏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3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度宏樺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度宏樺於如犯罪事實欄之所為,係犯二次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度宏樺犯上開二次竊盜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度宏樺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犯罪後認罪之態度
,本件犯罪所生損害不大,且被告度宏樺之法定代理人已與
被害人 林彩梅 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林彩梅所受損害等一切
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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