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林佳興
被   告  蘇永福
被   告  蔡清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永福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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