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林佳興
被 告 蘇永福
被 告 蔡清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永福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