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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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6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陳源龍
被 告 莊水 即 莊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