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盈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文軒
謝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侯文軒、謝明秋發支付命令,惟因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對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