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謝秀明 相對人 鄭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花(即債務人)於民國86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8月1日(後經協商延至87年5月10日償還),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96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原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段││328│旱│││1286.4│1/3│重測前通樑段│││││││││││││1303地號│├──┼───┼────┼────┼────┼───┼──┼──┼──┼────┼───────┼──────┤│002│澎湖縣○○○鄉○○○○段││331│道│││121.07│1/3│重測前通樑段│││││││││││││1303-1地號│├──┼───┼────┼────┼────┼───┼──┼──┼──┼────┼───────┼──────┤│003│澎湖縣○○○鄉○○○○段││762│旱│││269.89│全部│重測前通樑段│││││││││││││92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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