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682、6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毓龍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