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子貫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子貫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4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344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1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8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344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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