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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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康國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國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國評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臺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8號、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康國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67號)所判處有期徒刑5月,雖業於民國107年5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附表:受刑人康國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水土保持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19日凌晨2時│106年1月初某日至6日│││35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5號│第1252號│├─┬──────┼──────────┼──────────┤│最│法院│士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66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6日│107年5月8日│├─┼──────┼──────────┼──────────┤│確│法院│士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66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49號││決├──────┼──────────┼──────────┤││判決│106年7月4日│107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1號(已執畢)│第14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