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2號
原告 趙珍珍
被告 黄紹恩
上列被告黄紹恩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0號),經原告趙珍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梁志偉
法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