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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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47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林家葦 (原名: 林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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