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57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78號被付懲戒人 黃如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黃如蘭申誡。
事實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下稱專案調查)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地銀行)查有未合法兼職人員-稽核處研究員黃如蘭(黃員經歷資料如附件
1)。依據銓敘部於104年6月舉辦「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所提供之認定標準,土地銀行認屬黃員兼任態樣為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茲就查察及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依審計部辦理之專案調查,黃員兼任「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移送書誤載為中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附件2),經查該員業於103年12月17日退休,土地銀行稽核處表示無法要求退休人員解除兼職,檢附查詢黃員退休後變更為公司董事長資料(附件3);另據黃員所提供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顯示,其未曾領有兼職公司之薪資或其他所得。
二、黃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依據財政部人事處函轉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說明二擬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懲處原則(一)、(二)規定略以:「均須移付懲戒,惟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據此,土地銀行函請黃員提供其兼職期間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認後,似尚無明顯支領報酬及對價關係等情事,案經土地銀行104年9月1日104年第6次人事考核委員會決議予以移付懲戒。
三、黃員未合法兼職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及「失職」之情事,土地銀行僅依同法第19條規定,將本案送請本部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黃員經歷資料一份。
2、審計部專案調查土地銀行黃員兼職資料一份。
3、黃員擔任董事長之公司(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一份。
4、黃員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一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曾任職土地銀行稽核處,在職期間兼任「中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係一家族企業,為小規模之公司,因家族成員少,故由申辯人兼任公司董事,惟只是掛名,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運作(未執行職務),且未曾領有兼職公司之薪資、報酬及其他所得。如卷附「103年綜合所得稅參考清單」。
二、申辯人業於103年12月17日提前退休。
三、申辯人只是掛名該公司董事,並無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亦即未執行職務,亦未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懇請貴會審酌上述事實,惠予從寬處理,免於追究懲戒,實為德便。
理由被付懲戒人黃如蘭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處前研究員(103年12月17日退休),於任職期間之98年4月間擔任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退休後經審計部專案清查,而查悉上情。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至其另辯稱其未參與公司經營運作及未支領酬云云,僅足供本會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如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