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7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借款金額新台幣103,629元是否欲請求債務人
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