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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