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