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752號債權人庚○○
5號債權人甲○○債權人己○○
樓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原名: 易俐 債權人辛○○債權人丁○○原名: 陳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聲明事項(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不一時,應分別釋明之)。
2.明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及釋明事實理由。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