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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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8號
原   告  賴玟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月煌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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