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靜怡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68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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