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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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上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輔何
送達代收人 俞贊敉
相 對 人 魏楓凌 即流行花漾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
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流行花漾設計坊訂單附約定條款第
6條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訂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