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5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閔翔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