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7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杰鈺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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