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源良 製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被 告 呂怡慧
被 告 呂怡嫻
被 告 呂彩綺
被 告 呂祥茂
被 告 陳呂 式金
被 告 孫德成
被 告 孫良寅
被 告 孫良辰
被 告 楊子青
被 告 楊子毅
被 告 楊繡綾
被 告 呂芳 庭 已於民國38年10月13日遷出日本國
被 告 呂芳草 已於民國45年12月13日遷出日本國
被 告 張 呂霞圭
被 告 呂俊 弘
被 告 呂俊毅
被 告 呂宜靜
被 告 呂官 諭
被 告 呂阿亮 已於民國38年8月13日遷出日本國
被 告 呂美英
被 告 呂芳濱
被 告 呂榮泉
被 告 呂石堆
被 告 林禎 瑢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彤琳 住同上
被 告 林姿利 住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楷吾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耀庭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信平 住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1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廖淑美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黃明宏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黃群 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黃群凱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文郁 住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上5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玫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哲庭 已於民國33年6月1日遷出日本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楊林淑美 住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吳翠瓊 住桃園市○○區○○○街○○號6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吳佳騰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吳貳圃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高張綾珠 住桃園市○○區○○街○○○巷○弄○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文 萍 住澎湖縣○○鄉○○村○○00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紹容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國振 住臺中市○○區○村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秀 里 住新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許梅宴 住彰化縣○○鄉○○○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原彰 住新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亦 嬅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曾 張阿足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周月娥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鄭誼慧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鄭誼忻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鄭祚賢 住金門縣○○鄉○○里○○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鄭祚騰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鄭惠姿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鄭惠娃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 陳淑貞 住苗栗縣○○鎮○○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陳鋒 猶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陳鋒卿 已於民國72年9月3日遷出美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陳淑芬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萬福 住臺中市○○區○○○○街○○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滿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羅 並南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羅晉國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羅茹珺 住桃園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羅 文孝 住桃園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羅錫岳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羅錫士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羅 錫仁 住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傅 玉葉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居臺中市○○○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昌哲 住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 威助 住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美雲 住臺中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陳素琴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3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胡呂淑 香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3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淑真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金翰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恩綺 住臺中市○○區○○○○街○○號14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東益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理 金珧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理奈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理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理宗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經邦 住臺中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經宇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 楊美春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美慧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廖淑燕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呂怡慧、呂怡嫻、呂彩綺、呂祥茂、陳 呂式金 、孫德成、孫
良寅、孫良辰、楊子青、楊子毅、楊繡綾、 呂芳庭 、呂芳草、張
呂霞圭、 呂俊弘 、呂俊毅、呂宜靜、 呂官諭 、呂阿亮、呂美英、
呂芳濱應就其被繼承人 呂石壽 所遺臺中市○○區○○段○○○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呂榮泉應就其被繼承人 呂坤瑞 所遺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林禎瑢 、林姿利、林楷吾應就其被繼承人 呂愛治 即 林呂愛治
所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二,
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耀庭、林信平、廖淑美、黃明宏、 黃群惟 、黃群凱、林文
郁、林文玫、林哲庭、楊林淑美、吳翠瓊、吳佳騰、吳貳圃、高
張綾珠、 張文萍 、張紹容、張國振、 張秀里 、許梅宴、張原彰、
張亦嬅 、 曾張阿足 、周月娥、鄭誼慧、鄭誼忻、鄭祚賢、鄭祚騰
、鄭惠姿、鄭惠娃、 林陳淑貞 、 陳鋒猶 、陳鋒卿、陳淑芬、呂萬
福、呂滿、 羅並南 、羅晉國、羅茹珺、 羅文孝 、羅錫岳、羅錫士
、 羅錫仁 、 傅玉葉 、呂昌哲、 呂威助 、呂美雲、陳素琴、胡呂淑
香、呂淑真、呂金翰、呂恩綺、呂東益應就其被繼承人 呂坤泉 所
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四,辦
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面積二六八
點二四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載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林禎瑢、 呂理金 珧、呂理、呂美慧到庭外,其餘被
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
記面積268.2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
部分64分之1,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所
載,然其中共有人呂石壽、呂坤瑞、呂愛治即林呂愛治、呂
坤泉等4人已於起訴前死亡,上開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應由附
表一備註欄所載之繼承人繼承,惟各該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
登記,故請求上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又兩造間對於系爭
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
,因無法協議分割,且系爭土地面積微小,共有人數多達80
餘人,無法將系爭土地細分,故請求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
三、被告呂俊毅表示:系爭土地非畸零地,並無意願出售,有請
建築師規劃蓋祭祀的公祠。
被告林耀庭、鄭祚騰、鄭惠娃、呂滿、呂美雲、 呂理金珧 、
呂理奈、呂理、呂理宗、呂美慧、廖淑燕等人曾到庭表示
:尊重大家意見,尊重長輩意見等語。
被告呂昌哲到庭表示:希望價購原告應有部分。
被告呂經宇、呂經邦、傅玉葉到庭表示:原物分割,保留土
地,不要變賣,其中被告呂經邦於系爭土地有工廠,但未設
立行號,屬於地下工廠等語
被告林禎瑢、呂滿、羅並南、廖淑美、黃明宏、黃群惟、黃
群凱、林文郁、林文玫、呂美雲等人曾到庭表示:同意變賣
被告呂石堆之兒子 呂芳卿 曾到庭表示:呂石堆目前行蹤未明
,並無死亡證明等語。
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
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
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如係變
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
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人就共
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故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自不得處分該應有部分,遇此情形共有人得先行或同時請
求辦理繼承登記(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134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呂石壽、呂坤瑞、呂愛
治即林呂愛治、呂坤泉等4人已於起訴前死亡,上開被繼承
人應有部分應由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繼承人繼承,惟各該繼
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
地登記謄本(卷㈠146-149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戶籍登記簿可佐(卷㈠10-143頁),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附表一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繼
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有據。
五、次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裁判上定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分配價金,孰為適
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若以原物分
割,各當事人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顯然不能作何用途,
徒然減損土地之經濟效用,故不能原物分割者,應予以變賣
,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如此始能將
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
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同院82年度臺上字第512號
判決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地形狹長,登記面積268.
24平方公尺公尺,多數共有人為繼承取得應有部分,如採原
物分割方式,而按兩造應有部分計算,多數共有人僅能取得
微小之土地,如此定將造成系爭土地過度細分,造成土地利
用不完整,徒然減損土地經濟效益,實不符合兩造使用土地
之利益,又部分共有人表示欲將系爭土地建設為宗祠使用云
云,然系爭土地為潭子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工業區用地,依
據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
微之工廠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
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為限,並不得作為祭祀之用,有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資料可佐(卷㈡11頁),本院除慮及上
開因素外,尚有部分共有人已到庭表示願意變賣之意願,暨
斟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利用價值、兩造之利害關係、分
割後可能利用之經濟價值、公共利益之維持等因素,及兩造
復未提出妥善之原物分割方案,認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為分
割,始為適當,而所變賣之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載變賣
所得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
六、綜上,原告請求附表一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一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變價分割系爭土
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
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一:
┌───────┬───────┬──────────────────────┐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
├───────┼───────┼──────────────────────┤
│呂石壽(歿)│16分之2│被繼承人呂石壽於民國65年12月4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呂怡慧、呂怡嫻、呂彩綺、呂祥茂、陳呂│
│││式金、孫德成、孫良寅、孫良辰、楊子青、楊子毅│
│││、楊繡綾、呂芳庭、呂芳草、 張呂霞圭 、呂俊弘、│
│││呂俊毅、呂宜靜、呂官諭、呂阿亮、呂美英、呂芳│
│││濱繼承而為公同共有。│
├───────┼───────┼──────────────────────┤
│呂坤瑞(歿)│16分之4│被繼承人呂坤瑞於民國40年7月5日死亡,由繼承人│
│││即被告呂榮泉繼承取得。│
├───────┼───────┼──────────────────────┤
│呂石堆│16分之2│原設籍於改制前臺中縣○○鄉○○路○○○號,戶籍│
│││資料載為行方不明,民國42年1月26日代報遷出。│
│││配偶 呂林雪絨 (Z000000000)於民國103年2月23日│
│││死亡。│
├───────┼───────┼──────────────────────┤
│呂愛治│16分之2│被繼承人呂愛治即林呂愛治於民國95年12月13日死│
│即林呂愛治││亡,由繼承人即被告林禎瑢、林姿利、林楷吾繼承│
│(歿)││而為公同共有。│
├───────┼───────┼──────────────────────┤
│呂坤泉(歿)│16分之4│被繼承人呂坤泉於民國34年12月2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林耀庭、林信平、廖淑美、黃明宏、黃群│
│││惟、黃群凱、林文郁、林文玫、林哲庭、楊林淑美│
│││、吳翠瓊、吳佳騰、吳貳圃、高張綾珠、張文萍、│
│││張紹容、張國振、張秀里、許梅宴、張原彰、張亦│
│││嬅、曾張阿足、周月娥、鄭誼慧、鄭誼忻、鄭祚賢│
│││、鄭祚騰、鄭惠姿、鄭惠娃、林陳淑貞、陳鋒猶、│
│││陳鋒卿、陳淑芬、呂萬福、呂滿、羅並南、羅晉國│
│││、羅茹珺、羅文孝、羅錫岳、羅錫士、羅錫仁、傅│
│││玉葉、呂昌哲、呂威助、呂美雲、陳素琴、胡呂淑│
│││香、呂淑真、呂金翰、呂恩綺、呂東益繼承而為公│
│││同共有。│
├───────┼───────┼──────────────────────┤
│呂理金珧│112分之1│土地登記謄本誤載為 呂理金桃 。│
├───────┼───────┼──────────────────────┤
│呂理奈│112分之1││
├───────┼───────┼──────────────────────┤
│呂理│112分之1││
├───────┼───────┼──────────────────────┤
│呂理宗│112分之1││
├───────┼───────┼──────────────────────┤
│呂經邦│64分之1││
├───────┼───────┼──────────────────────┤
│呂經宇│32分之1││
├───────┼───────┼──────────────────────┤
│源良製刀工業股│64分之1││
│份有限公司│││
├───────┼───────┼──────────────────────┤
│ 呂楊美春 │112分之1││
├───────┼───────┼──────────────────────┤
│廖淑燕│112分之1││
├───────┼───────┼──────────────────────┤
│呂美慧│112分之1││
└───────┴───────┴──────────────────────┘
附表二:
┌────────────┬───────────┬────────┐
│共有人│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呂怡慧、呂怡嫻、呂彩綺、│公同共有16分之2│連帶負擔16分之2│
│呂祥茂、 陳呂式金 、孫德成│││
│、孫良寅、孫良辰、楊子青│││
│、楊子毅、楊繡綾、呂芳庭│││
│、呂芳草、張呂霞圭、呂俊│││
│弘、呂俊毅、呂宜靜、呂官│││
│諭、呂阿亮、呂美英、呂芳│││
│濱│││
├────────────┼───────────┼────────┤
│呂榮泉│16分之4│16分之4│
├────────────┼───────────┼────────┤
│呂石堆│16分之2│16分之2│
├────────────┼───────────┼────────┤
│林禎瑢、林姿利、林楷吾│公同共有16分之2│連帶負擔16分之2│
├────────────┼───────────┼────────┤
│林耀庭、林信平、廖淑美、│公同共有16分之4│連帶負擔16分之4│
│黃明宏、黃群惟、黃群凱、│││
│林文郁、林文玫、林哲庭、│││
│楊林淑美、吳翠瓊、吳佳騰│││
│、吳貳圃、高張綾珠、張文│││
│萍、張紹容、張國振、張秀│││
│里、許梅宴、張原彰、張亦│││
│嬅、曾張阿足、周月娥、鄭│││
│誼慧、鄭誼忻、鄭祚賢、鄭│││
│祚騰、鄭惠姿、鄭惠娃、林│││
│陳淑貞、陳鋒猶、陳鋒卿、│││
│陳淑芬、呂萬福、呂滿、羅│││
│並南、羅晉國、羅茹珺、羅│││
│文孝、羅錫岳、羅錫士、羅│││
│錫仁、傅玉葉、呂昌哲、呂│││
│威助、呂美雲、陳素琴、胡│││
│ 呂淑香 、呂淑真、呂金翰、│││
│呂恩綺、呂東益│││
├────────────┼───────────┼────────┤
│呂理金珧│112分之1│112分之1│
├────────────┼───────────┼────────┤
│呂理奈│112分之1│112分之1│
├────────────┼───────────┼────────┤
│呂理│112分之1│112分之1│
├────────────┼───────────┼────────┤
│呂理宗│112分之1│112分之1│
├────────────┼───────────┼────────┤
│呂經邦│64分之1│64分之1│
├────────────┼───────────┼────────┤
│呂經宇│32分之1│32分之1│
├────────────┼───────────┼────────┤
│源良製刀工業股│64分之1│64分之1│
│份有限公司│││
├────────────┼───────────┼────────┤
│呂楊美春│112分之1│112分之1│
├────────────┼───────────┼────────┤
│廖淑燕│112分之1│112分之1│
├────────────┼───────────┼────────┤
│呂美慧│112分之1│112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