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沈振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
解程序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4,74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