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沈振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
  解程序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4,74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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