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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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原 告 方 調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8萬2
55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