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二五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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