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於同年十月六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一項之規定,爰聲請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查被告之設籍地為臺北縣三重市○路○街○○巷○○號四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紙在卷可參,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固曾對被告之前住居地(即臺北縣○○鄉○○路○段○○○號五樓)送達及囑託拘提在案,有該署送達證書三紙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板檢吉己 八九執助字第一三一四號函乙紙在卷足憑,然依卷內資料,似尚未對被告現設籍地(臺北縣三重市○路○街○○巷○○號四樓)為傳喚及拘提處分,是被告是否業已逃匿,依卷內資料,尚難謂為無疑,足見聲請人所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尚難謂為無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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