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度聲沒字第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七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住處二樓為警查獲持有如主文欄所示之物(聲請人誤載為第二級毒品),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雖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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