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77號聲請人合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沅豐資訊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8日起至96年11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於95年11月10日投資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850,000元,並約定於96年11月8日前返還所有投資金額及報酬,詎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返還,又第三人甲○○已於96年10月29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合潤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已於96年1月31日更名為合仕實業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匯款回條影本1件、經濟部函為證。
四、又第三人甲○○於民國97年1月16日所提之民事聲明狀,暨第三人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稱系爭債權業已清償。惟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第三人甲○○及大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陳述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59│建│1,092.91│56分之2│├──┼───┼────┼───┼───┼─┼─────┼────┤│002│臺南市○○○區○○○段│465│養│75,633.02│56分之2│├──┼───┼────┼───┼───┼─┼─────┼────┤│003│臺南市○○○區○○○段│471│養│173,959.31│56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