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8月30日起至121年8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①86年9月26日②91年2月27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0元②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9月26日②101年9月27日止,均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均自96年1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27,3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繳息記錄查詢2件、繳息明細查詢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248│建│96.23│全部│├──┴───┴────┴───┴───┴─┴────┴────┤│重測前:上崙子段419-24地號,面積97.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001│10│臺南縣仁 德鄉 │臺南縣仁│3層樓房│54│54│54│3.│16│平│鋼筋│3.│6.│平│全部│││5│上崙村上崙子│德鄉 崑崙 │鋼筋混凝│.0│.0│.0│81│6.│方│混凝│13│49│方│││││123之14號│段248地│土造│8│8│8││05│公│土造│││公││││││號│││││││尺││││尺││├──┴─┴──────┴────┴────┴─┴─┴─┴─┴─┴─┴──┴─┴─┴─┴──┤│重測前:上崙子段891建號。││原建物門牌於87年6月15日整編為臺南縣○○鄉○○村○○鄰○○路○○○巷○○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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