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14日至95年10月25日期間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62號(偵查案號: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35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減刑後不滿1日之時間不算(刑法第72條參照),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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