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童 馬志威 即馬志威
童 馬介通 即馬介通
一、債務人 童馬介通 即馬介通、 童馬志威 即馬志威、葉春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童馬志威即馬志威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童馬介通即馬介通、葉春茹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53,073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7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6月22日後計為1.275%、民國111年9月28日後計為1.4%。)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4%。(三)詎債務人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10,92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童馬介通即馬介通、葉春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5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927元
童馬介通即馬介通、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葉春茹
民國111年7月1日
民國111年9月27日
年息1.2750%
001
新臺幣110927元
童馬介通即馬介通、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葉春茹
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國111年12月18日
年息1.4000%
001
新臺幣110927元
童馬介通即馬介通、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葉春茹
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927元
童馬介通即馬介通、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葉春茹
民國111年8月2日
民國111年9月27日
年息0.1275%
001
新臺幣110927元
童馬介通即馬介通、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葉春茹
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國111年12月18日
年息0.1400%
001
新臺幣110927元
童馬介通即馬介通、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葉春茹
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國112年2月1日
年息0.2400%
001
新臺幣110927元
童馬介通即馬介通、童馬志威即馬志威、葉春茹
民國112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80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