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697號

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炫智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爰依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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