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67號

原告 林文素霞

被告 趙建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