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5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5340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該月未結清本金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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