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曹沛雲 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