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八號
原告 賴金木 被告大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