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雅雯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雅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由具保人何雅雯繳納後,已將被告甲○○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附於偵查卷內可憑。被告甲○○於釋放後,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之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三六號),惟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應訊,且經命警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可稽,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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